,Ant。
这名称见于荷马:《奥德赛》vi25๓8者为运动会中裁é判员;见于《亚里士多德残篇》四八一者为库梅cyme执政官的通称。这里所述具有特大权力的“民选总裁é”制度,米利都古代《大马士革人尼古拉残篇》54,缪勒编:《希腊历史残篇》i38๖9和欧卑亚古代普鲁塔克:《梭伦传》14都曾有过。
进一步为满足人类乐于群居的自然性情——经济和社ุ会生活。
12๐0—26๔行说明政治团体,即城邦组织的目的有三:一
,就应该是:“许多公民各以其不同职能参加而合成的一个ฐ有机的独立体系”。
个“全体”
110
创น制者
让我们进一步追溯历史的经验:人类既然经历了这么长久的年代,如果这些创见的确优异,就未必不早为前贤所觉察。现世的种种,历史上几乎都有先例;只是有些虽曾明而未经集录[故不传于后世];有些虽已为大家所知,而从未实施[所以得失还不能ม洞悉]1้。要是能ม够在历史上找到某种政体的构造实际符合于那ว些理想型式,我们就可以晓然于它的利ำ弊了。任何城邦ะ的组合必须把所有的分子做出区别而加以配属——有些配属于公餐团体内,有些则分隶宗社和部ຖ族中ณ2。
,兹译“文教”——
政治学33
该章末节,却从家务管理扩充到邦国。
,克里特的厄庇米尼特则ท又称之为ฦ“刍槽伴侣”
1
6๔02政治学
为ฦ政体只有平民和寡头两式的原由。
政体应有多种的情况及其所以分化的原因已经说明。我们现在可以进而说明各政体中的两个类型——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从已经说过的情况看来也显然分化有若干变异的品种1。这些政体因平民贫民和著名人物贵要阶级的组合成分的变异而生变异。就平民而言,其中一部分从事农作;第二部分以工艺和制造为业;第三部分为经营卖买的商人;另一第四部ຖ分是在海上作业的人们,其中有些是海军,有些经商海外,有些从事航海,有些则以渔捞为生。我们可以注意到เ这里所区分的行业,在许多地方往往某一行业特别兴盛而人数独多;如塔兰顿和拜占庭的渔民,雅典船舰上的桡手,爱琴那和启沃岛上的外海估客以及得内杜斯ั岛上的航渡水手2,都可举作这样的例。又一第五部ຖ分是无技
114—30่行这节起句和本章相同,已๐见上注;全节内容,以平民和贵要阶级为基本区别而分述两者的各个ฐ组合部分,和章三的分析要领略๓同;有些校本把章三加删除括弧〈〉。
这两章中对城邦组成部分的分析有参差分歧之处,可参看《纽校》i“附录A”
565—569๗页。
本章至章六论述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时,并不认真应用章三章四那些城邦组成部分的诸行业作分析。
2拜占庭自古以捕捞金枪鱼业著名于地中海,参看《斯特累波》320่页。
爱琴那岛和启沃岛均多石山,不堪耕植,且海ร中亦少鱼产,居民多以商贩为业《斯特累波》3๑76页。色诺芬:《希腊史》卷五章一23曾涉及“航渡业者”和“渔捞业者”
之别。
对于爱琴海上古代航渡情况现在未能详考。
得内杜斯岛处于希腊斯滂今鞑靼尼尔海峡口外,特别利于航运,可为亚欧两洲间或爱琴海各岛和大陆间商旅的枢纽。
雅典久ื以海军及航业称雄,参看卷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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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70่2
艺的劳工ื佣工
1,以及家无积蓄、日以劳作谋生、终岁不得休闲日子的人们;又一第六部ຖ分是并非双亲都是公民的后裔;还可以有相似性质的其它部分。著名人物贵要阶级以财富、出身门望
、才德、文化以及类似的各种标准区分为各个部分流品。
平民政体的第一个品种是最严格地遵守平等原则的品种。在这种城邦ะ中,法律规定所谓平等,就是穷人不占富人的便宜:两者处于同样的地位,谁都不做对方的主ว宰2。有些思想家认为自由和平等在平民政体中特别受到重视,我们如果认为他们所设想的是恰当的,那么就应该让所有的人尽可能地一律参加并分配政治权利。因为平民总是占居多数,由多数的意旨裁决一切政事而树立城邦的治权,就必然建成为平民政体。平民政体的另一种是以财产为基础,订定担任公职的资格,但所要求的财产数额是低微的;凡能达到这个数额就具有任官的资格,不及格的不得参与公职。又一第三种是,凡出身族裔无可指摘的公民都能受任公职,而其治理则完全以法律为依归。又一第四种是[不问出身是否双亲都属自由公民
,]凡属公民就人人可以受任公职,但其治理仍然完全以法律为依归。又一第五种平民政体同上述这一种类似,凡属公民都可受职,但其政事的最后裁断ษ不是决定于法律而是决定于群众,在这种政体中,[依公众
1靠双手佣力为生的“劳工ื”
,见卷三。此处专指贱役而言,跟的佣工“雇工ื”或“雇农”相同。
2๐参看卷六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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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政治学
决议所宣布的]“命令”就可以代替“法律”
1。城邦政治上生这种情况都是德谟咯葛“平民领袖”
2造成的。以法律为依归的平民政体,主持公议的人物都是较高尚的公民,这就不会有“德谟咯葛”。
德谟咯葛只产生在不以法律为ฦ最高权威的城邦ะ中。这里,民众成为一位集体的君主;原来只是一个个的普通公民,现在合并为ฦ一个团体而掌握了政权,称尊于全邦。荷马的诗说3๑,“岂善政而出于多门众主ว”
,他所谓“多”是指多数的民众集体地号施令或指若干执政各自为ฦ主,我们这里不能确定。可是,这样的平民,他们为政既不以“法律”为依归,就包含着专制君主的性质。这就会渐
1以“命令”为ฦ可以代替或逾越“法律”的第五种平民政体和以法律为ฦ依归的第一至第四种恰成相对。雅典民主传统重视法律和成规,参看卷三注。以法律为“普遍通则”
,“命令”为ฦ“个别事例”
,参看下文。
2“德谟喀葛”
,本义是“平民领袖”
,其人常常为公民大会中的“演说家”
,汉文旧译为“奸雄”或“民众煽动家”。本书卷二称平民领袖为“鄙俗的”
,卷五又称之ใ为“恶劣的”
,亚氏称德谟咯葛为“民众佞臣”。
《修昔底德》iv2๐1,称克利翁为ฦ“群众领袖”
,亦怀恶意。
另外如伊索格拉底:《“召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