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这个问题已在本章节提出。
1้5,记西西里的狄欧尼修第一,以康帕尼亚人9a的原居民,却并不改变“加太那”原名。又,色诺芬:《希腊史》卷四章四6,说科林多党派相倾轧,一党得势后常常变革旧党的各种措施,甚至把“科林多”城改称“阿尔咯斯”城事在公元前393๑年。
ustinus,historiarum
udicum
2๐荷马:《伊利亚特》ix319——
1,他们[一旦受辱或不得其位,就]因荣誉的不平而从事革命活动;这种愤慨的性情恰好表现于诗人的诗句2:
也治理得很好;并说有些人认为雅典和忒拜thebes政体优良。柏拉图:《法律篇》638๖B,说开奥ceos和意大利的洛克里locri都是政治修明的——
2“其它各家的政体”数字另见于卷七。
,各鸟既习希腊语,就自称为“希腊鸟”。随后,希腊人卑视外邦人,以“吧尔吧里哥”作为“野蛮的”形容词约在公元前第五第四世纪间始流行
之ใ人。
machiaveli,1้469—1527๕的《君权论》1513年一书;但是政治学和伦理学相对的分家,却不能ม不说始自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
伦理问题和政治问题的分家,正是剥则ท阶级的政治学“独立”
经过这番论辩,关于平民群众议事和审判权力的责难可说已有了充分的答复。但同这个责难相联系,还可引起另一责难。如今,所赋与素质较低的人们平民的审议权力实际上高出于高尚的人们贤良所承受的行政职务,这总是荒谬的。选举执政人员,以及在执政人员任满后审查他们的功过,这些都是城邦的大事;可是,我们就见到เ有些城邦ะ政体把这些大事交给群众团体,在这些城邦中ณ对于这些大事,公民大会就执掌了最高权力。而且,城邦的财政官或将军,或任何高级官吏,家产和年资的条件总是较高,驾御在这些职司之上,担任议事和审判的公民大会。
会员却都是家产微薄的人,又没有年龄的规定。
可是,对于这一责难也可以像答复前一个ฐ责难那样予以回答,而重申平民政体在这方面的安排为ฦ可取。按照现行制度,权力实际上寄托于公审法庭或议事会1或群众的整体,并没有交付任何个别的一位“群众陪审员”或“议员”或“公民大会的会
1雅典及其它平民政体以“公民大会”
为ฦ选举和议事机构,以“公审法庭”为ฦ最高审判机构。这里并举了“议事会”
布利。各邦议事会的建制和职权不尽相同。
雅典议事会为提出于公民大会各案件作预审工ื作,其议事员五百人,由公民中年满三十岁以上者抽签轮流担任。
另如卷六章二所称“布利”
,便属于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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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161้
员“
,每一成员只是法庭或议会或大会整体中的一个[不能独立的]部分而已๐。所以,把公民大会、议事会和法庭所由á组成的平民群众的权力置于那些贤良所任的职司之上是适当的,也是合乎正义的合法的。所有参加这些审议机构的人们的集体性能原来就大于那些少数贤良所组成的最高[行政]机构,自然也大于他们各人的个ฐ别性能。如果完全明白我们这些论旨ຈ,上述的责难也就可以平息了。
当我们在讨论第一个疑难时1,曾引伸到这一要旨,最后的裁决权力应该寄托于正式订定的法律。只是所有的规约总不能概ฐ括世事的万变2,个人的权力或若干人联合组成的权力,只应在法律有所不及的时候,方才应用它来号施令,作为补助3。
但怎样的法律才能作为正宗的法律,这个问题仍旧ງ没有辩明;我们前面国经涉及的法律可能有偏向的疑难还是存在。相应于城邦ะ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ๆ正义或者是不合干正义แ。这里,只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宪法制订的;既然如此,那么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๔
1本卷第十章。
2参看《尼伦》卷五。
3๑雅典政治素重旧典和成规。
公民大会以审议政事为主;如有变更成法的议案须另由司法委员加以审订,才能颁แ行,实际上公民大会制定新法律的事例是很少的。
有些人利ำ用公民大会通过有违旧ງ典的“政令”
,常被责为僭越。
执政人员如有违背成法的措施,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违制即”诉之于公审法庭。亚氏这里崇尚法治的意旨符合于雅典传统参看维诺格拉多夫:《历代法理》[vinogradAof,historical
urisprudence]卷二章六2๐,“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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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政治学
戾的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章十二1世上一切学问知识和技术,其终极目的
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2。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
均等观念3。在这方面,这种世俗之见恰好和我们在伦理学上作哲学研究时所得的结论相同4。
简而言之,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เ相等的事物。可是,这里引起这样的问题,所谓“相等”和“不相等”
,它们所等和所不等者究为何物?
这个问题中所包含的疑难应在政治学上从事明智哲学的考察。有些人可能主张,城邦的职司[和荣誉]应该按照尚优原则,分别ี高低不平等地
分配于任何方面有所优胜的公民——即使在其它方面,他们同别人无异,如果他们有一点长处,这一优点就该受到尊重,而权利ำ的分配就应该符合他们各别ี优点的大小。可是
1章九至十一以不同论点考察城邦中公民义务和权利分配的问题,也就是公民和他所应承受的事物名位之ใ间,如何能达到公平的问题。正义的要旨和法律的实质就在于使人人和物物的关系各得其平。
第十一章的辩论显然已承认平民“群众”应有最高政治权利;第十二章改变了论辩的途径,平民的自由身分不再是政治上特别重要的条件而“财富”和“品德”也各有它的地位了。
2参看卷一章一《尼伦》卷一。
3参看本卷章九;《尼伦》卷五章三。
4亚氏认为“世俗之ใ见”为大家共同的观念,其中存在着真理,但应加以分析、修正并提高参看《尼伦》卷十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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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361้
人们倘遵循这种原则,谁的相貌较好或谁的身体较高,他就都可以要求一份较大的政治权利了。这种理由á不是显然有错误么เ?我们可用其它各门学术上的比拟来说明这个ฐ错误。现在有一队笛师,要是吹笛的本领大家相等,你不会凭他们出身门望的高低作为分配笛管的标准。谁都不会由于出身较高便能吹奏得更好;应该对笛艺较高的人才分配给较好或较多的笛管。倘使认为这个ฐ譬喻还是隐晦,我们可以说得更明白一些。
倘使这里有一个ฐ人,笛艺较他人为ฦ优而出身甚卑,而且相貌丑陋。就人生的众善说来,出身和相貌也许较笛艺重要,现在对具有这些善德的人度长量短,在出身和相貌方面的所胜比较笛艺方面的所优为多;然而较好或较多的笛管仍旧应当分配给优于笛艺的那个人。对于有些技艺,我们也许应当考察出身门望或与之有关的财富,是否有益于该项ำ技艺;这里,就笛艺这一事业说,两ä者实际上无助于吹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