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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同上,第2卷。但是人民不能任命一切职官,因为ฦ瓦烈刊乌斯ั·布不利哥拉曾制定一项著名的法律,禁
区别,比较不重视社ุ会地位的区别。
3参看《伦巴底人的法律》,第
2见郎治及他人的记述。
4甲â乙本无此句。
节。
2当时叫做“特殊审判ศ”。
中。
第十三节日本法律的软弱
如果一个城市的长官并不受省长的管辖的话,那ว末每天都需要一些折衷
办法使双方能够融洽。这种事情从专制政体来说,是荒谬的。加之,如果这
菲洛4๒说,虽然雅典人得娶同父异母的姊妹,不得娶同母异父的姊妹,但
是拉栖代孟人即只准娶同母异父的姊妹,而不许娶同父异母的姊妹,对此殊
的130่。
让人们读一读各时代历史家关于君主们的朝廷的记述吧!让人们回忆一
些规律,因为这些规律和他的智慧与权烽之间存在着关系。
我们看见,我们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形成的,并且是没有智能ม的东西,
治的品德都没有。如果这样说,那是很不对的。简言之ใ,在共和国里荣誉是
存在的,虽然它的动力是政治的品德;在君主国里,政治的品德是存在的,
604年,上述各种临时性的任命一部分变成永久性的任命5。人们逐
渐地把所有刑事的事件分为不同的部类,郎分为ฦ不同的“永久性的问题”。
又设立了不同的大裁判官,每人分掌一类罔题。大裁判官在一年期间有权力
审判和这类罔题有关的犯罪。任满后,他们便出任颌地的长官。
在迦太基,百人元老院是由终身任职的法官们所粗成的6。但在罗马,大
裁判官的任期是一年;其他法官的任期甚至还不到เ一年,因为ฦ他们是有案于
才选派的、在本章第六节人们已๐经看到เ,在某些政府中,这项规定对于自由
是如何有利。
1郎按照ั百人团的划分而召开的人民会。曼利岛期·加必多利ำ奴斯也是在这些人民会里受审的。见狄特·李
维《罗马编年史》,第一代史,第
6๔卷,第
20章。
4๒原文
parriide,指的是杀父,杀亲人、杀所谓有“神圣”身分的人,以及叛国等重大罪行。——译者
2旁波尼岛斯在《法律的起源》汇编第
2卷里说的。
3๑见岛尔边断ษ篇;里头又提到เ哥尼利法的另一个ฐ断篇。岛尔边断篇载《摩西律例与罗马注校勘录》第
1项
“暗杀与杀人”。
1้尤其是对意大利生的犯罪案采用这种做法;意大利主要受元老院的监督。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
史》,第一代史,第
9卷,第
26๔章“加布亚的阴谋”。
2罗马
34๒o年,卜斯枚谬斯死亡案追诉时就是这样做的。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4卷,第
1章。
3同上,第
8卷。
4这案是在罗马
567年判决的。
5西塞罗:《布路多》。
6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33卷证明了这点。他说,汉尼披把他们的任期改为ฦ一年。
在格拉古兄弟当政之前,法官们是从元老院议员中选任的。提贝留斯·格
在格拉古兄弟当政之前,法官们是从元老院议员中选任的。提贝留แ斯ั·格
古
123则命令规定从骑士即第二等公民中选任法官。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所以该护民官自夸说,他单只提出一个ฐ法律案就靳断了元老院议员们的神
经。
应该指出,三权可以依据同政制的自由的关系分配得很好,虽然在同公
民的自由的关系上就不能分配得那么好。在罗马,人民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
权力;又握有行政权力的一部分和司法权力的一部ຖ分。这是一个巨大的权力,
需要有另一种权力来和它相杭衡。元老院虽握有相当大的一部ຖ分行政权力和
立法权力的某一方แ面1,但这不足以和人民相抗衡。元老院必须参与司法权。
当法官们由元老院议员选任时,它是有一部分司法权的。当格拉古兄弟剥ຓ夺
了元老院议员的司法权力时2,元老院就不能再抵抗人民了。他们侵害了政制
的自由,为的是要稚护公民的自由;但是公民的自由á却和政制的自由一起消
亡了。
结果便产生了无数的弊害。当内乱方酣,几乎没有政制存在的时候,人
们把败制改变了。骑上们已๐不再是联系人民与元老院的中ณ间阶极;政制ๆ的链
条被打断了。
那ว时甚至有一些特殊的理由á阻碍着审判工ื作转入骑士们之ใ手。罗马政制